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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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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03: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center][size=5][color=#9932cc][b]关于夫妻交友[/b][/color][/size][/align]


一、婚外性行为一直是婚姻的附属物。自从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以来,虽然道德立法思想严重地谴责着婚外性这一行为,在最初对于夫妻关系中的“第三者”的谴责,到社会对包养“二奶”的谴责,社会对交易型的性行为和***、未婚同居等行为的谴责,都是在否定着婚外性行为。但是,否定归否定,一些与人性结合紧密地有着其自身发展规律和需求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甚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愈演愈烈。目前我们国家对**易、包养情妇(夫)、***及未婚同居已经法不责众了,而且道德观和理念倾向上也慢慢地在理解和接受着。所以说,婚外性行为是不可能在婚姻之外灭失的,而只会有更多种形式的出现。夫妻交友,就是一种可能带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性质的一种方式,她不是婚外性行为方式的特例,她具有一切婚外性行为的要素,甚至对于精神层面的要求更高,或者还会仅仅止于精神层面,并且是夫妻之间相互沟通好了的,是一种没有欺骗的可能性婚外性行为。

二、婚外性行为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道德伦理立法思想味道浓厚。主要体现在他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道德标准奖惩当事人,而不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所受的伤害为目的,是在维护浮于人本身之外的一种传统观念,而恰恰忽略了作为主体的人本身的利益。婚外性行为也一直是处于道德管辖之下的,所以才会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样的道德用语,很不严肃地出现在了我国的婚姻法法规中。作为婚外可能性性行为的一种,夫妻交友无疑也是被道德所谴责的,甚至夫妻交友比婚外情,***等婚外性行为更令人发指,其原因是由于夫妻交友自身的特点所引起的,这在以后的章节会作详细论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夫妻交友的谴责恰恰是否定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因为夫妻交友从行为最初就是以相互忠诚为基础的,是一种忠诚基础上的沟通。所以,道德需要在反思中来慎重地谴责夫妻交友这种婚外的,可能性的性行为方式。

三、婚外隐瞒的性行为与婚内约定的婚外性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疑,婚外情,***,包养情妇(夫)等都属于隐瞒性质的婚外感情及性行为的结合,这是违反婚约的,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往往造成无婚外性行为一方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愤慨。而夫妻交友是一种婚内的,夫妻双方自由约定性质的,没有欺骗的,甚至是透明的,感情投入有限度的,可能性的性行为的综合,如果沟通足够深入,是没有欺骗性在内的,也不可能造成另外一方的精神痛苦。

所以说,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后者的道德负罪感更弱一些,甚至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是没有负罪感的,只有奉献和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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