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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签订***协议,周末宾馆内四人淫乱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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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8: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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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签订***协议,周末宾馆内四人淫乱被抓



【案例】王某(男)和朱某(女)是夫妻,周某(男)和刘某(女)是夫妻。四人在某俱乐部认识,感觉比较投缘,于是私底下约定了一个“***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如果王某和刘某发生一次性关系,那么周某和朱某发生一次关系,双方在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上要对等。起初这个协议都是分别执行的。一个周末,王某提议是否可以四人一起玩,于是四人到某宾馆开了一个标准间。但是因为晚上住进去四个人,这引起了宾馆老板的怀疑,于是宾馆报警,公安以为是卖淫嫖娼进去抓人,没想到四人竟然两两是夫妻关系,当他们亮完结婚证后,民警知趣地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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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其实从本质上讲属于通奸的行为,这种协议显然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大家一听自然是不能理解的,已经违背了大众内心的认知,有损社会公德,因此属于因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

换句话说:这个协议运行中产生的任何问题,法律不予保护。比如终止协议时候,王某说你刘某欠我一个性关系。能不能起诉要回来,对不起,不保护,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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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在宾馆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

(1)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301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为的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

聚众指的是3人以上,本案中有4人,符合。

何为淫乱呢?包含发生广义的性关系和狭义的性关系:手淫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本罪的要求是在公众能看到或者可能看到的场合实施淫乱行为。

反观本案,四人在秘密的房间内实施性行为,其实并没有侵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四人并不构成犯罪。

(2)这个行为不违法

通奸行为违法么,如果没有金钱 的交易,那算不上卖淫嫖娼,所以不违法。四人中,每个人都是与对方的通奸行为,尽管有点乱,但是依然是不违法的。

结语:我们经常听到一个“夫妻自己在家里看淫秽视频”的案例,其实这种行为也不违法。当然我们可以把看淫秽视频或者本案中的四人通奸行为看做的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我们虽然不提倡,但是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也不能胡乱地对其定罪量刑。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违法也不犯罪,但是是违背道德的事,比如随地吐痰。

其实在生活中养成高雅的兴趣爱好也是很有必要的,玩的太嗨,玩的太火,到头来可能会玩火自焚、容易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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